一、依據教育局 1131113南市教課(二)字第 1132347346 號函: 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3日南市教安(三)字第1140328784號函規定:本局須督導所轄學校將「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納入學校教職員工聘約之附錄。
三、請本校同仁自行下載。
證嚴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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