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1 月 20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90135959 號函辦理。
二、校外人士於正式課程及非正式課程入校園協助教學活動,係為豐富教學,提供多元教育素材,並與社區資源整合,將議題融入相關學習領域教學,提升學生相關知能,以達成教育目的。為落實及強化教育基本法第六條之規定,及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爰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受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處理原則注意事項」。
三、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要點如下:
(一)注意事項所稱校外人士:學校教職員工生以外之所有人員(含志工及民間團體)。
(二)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前,應訂定相關規定,並循校內程序通過後實施。
(三)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依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學校應建立問題反映管道,如查校外人士入校進行教學或活動時,違反相關規定,應要求其改善並進行追蹤;倘持續違反,則學校應中止其入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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