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之解釋令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8 年 5 月 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166646C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及解釋令影本各 1 份。
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基於教師權益保障,就七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成績考核結果為晉級並給與獎金者,該晉級無法執行部分從寬改發一個月獎金。本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五)人字第八五0七0二八三號函,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證嚴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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