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夫妻同為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如養育 2 名以上之 3 足歲以下子女,且依規定得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例如養育雙〈多〉胞胎子女)者,符合公保法請領規定時,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6 月 8 日部退一字第 1074518287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有關夫妻均為公務人員,得以養育 3 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事由,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本府 107 年 5 月 31 日府人力字第 1070614699 號函諒達。
證嚴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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