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將軍區苓和國小 113 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一、依據: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24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40249119 號函辦理。
二、計畫目標:
(一)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
(二)培養學生良好品格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三)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三、給獎對象:本校 113 學年度畢業生。
四、給獎項目: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五、給獎名額及資格:
㈠本校畢業班只有 1 班,畢業生 11 至 20 人,市長獎取 2 人。
㈡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外,亦不與議長獎、校長獎等獎項重複領取為原則。
㈢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家長申請制,並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畢委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六、給獎評定標準: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其餘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㈠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依據「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㈡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有傑出表現者(如國語文、英語文、本語言及其它語言)。
㈢市長科技獎:在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兩個領域各佔百分之五十。
㈣市長藝術獎: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㈤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㈥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㈦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由導師認定推薦)。
㈧其它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⑴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一名可得 6 分,第二名可得 5 分,第三名可得 4 分,第 四名可得 3 分,第五名可得 2 分,第六名以後可得 1 分,獎狀採計至第六名止。
⑵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2 。
⑶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3 。
⑷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⑸團體獎部分依第 1 目至第 3 目折半給分。
2.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⑴依第六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以 10 分為上限。
⑵團體獎項部分依本款第 1 目折半給分。
㈨得獎名次非以第六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表如附表一,得獎名次如未在下表內時,得由畢委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㈩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畢委會審議決議。
七、其他:
㈠畢委會成員:
畢委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1.教導主任、教務組長、總務主任三人。
2.畢業班導師一人。
3.教師代表一人。
4.家長會代表一人。
㈡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親等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為該
給獎項目之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八、獎狀、獎牌由教育局提供,獎品由本校自行購買,費用由學校業務費項下支付。
九、本校畢委會審查時間: 114 年 5 月 19 日至 114 年 5 月 29 日為止,過時不候。
十、計畫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證嚴法師
今天: | ![]() ![]() ![]() |
昨天: | ![]() ![]() ![]() |
本月: | ![]() ![]() ![]() |
總計: | ![]() ![]() ![]() ![]() ![]() ![]() |
全民督工網路通報系統
公共工程要更好,全民督工不可少,歡迎使用全民督工行動版通報網頁,快速通報又便捷,臺南市政府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