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業經行政院核定修正,並自 104 年 7 月 1 日生效一案,請 查照加強宣導相關事宜。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業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4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0400310485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本府 104 年 4 月 9 日府人考字第 1040352739 號書函諒達,請加強宣導旨揭附表修正後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強制休假補助費時,仍不得購買非屬「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之商品,以免違反相關規定。